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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上日程

来源:运城新闻网作者:裴旭薇时间:12-12-06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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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日报讯(记者 裴旭薇)11月19日,市政府办公厅以〔2012〕120号文件出台《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快推进落实。

《意见》提出,到2015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我市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公共交通“总体上规模、车型上档次、服务上台阶、管理上水平”的目标;中心城市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达10标台,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大于70%,公交车辆进场率、平均运送率明显提高。到2020年,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贯通市、县(市、区)和城市群的公交体系及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网络;公交出行分担率、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公交站点覆盖率、车辆平均运送速度、公交场站面积等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意见》指出,各县(市、区)要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智能化管理水平等。要推进公共交通体制改革,坚持城市公交的社会公益性定位和城市公交经营权国家所有的原则,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建立政府严格监管之下的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城市公交公司化经营、规模化发展,逐步形成国有主导的规模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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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并应优先发展国有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必须做到,仪容整洁、礼貌待客,准点运行,不甩客越站,按规定的标准售票;遵章行车,文明行车,维护乘车秩序和车内安全;服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扰乱正常公共客运管理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变更班次、停运或撤销线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终止运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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