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来源:运城旅游局作者:admin时间:11-03-14点击:
运城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是为维护海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4年成立的差额事业单位,直属于运城市旅游局领导。质监所的成立对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工 作 职 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质监所有关旅游投诉的规章制度。
2、指导全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及各旅游企业的旅游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3、受理并处理全市范围内的各类旅游投诉案件。
4、受理并处理市旅游局监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
5、完成市旅游局和省质监所安排的其它工作。
工 作 制 度
1、接受市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业务指导。
2、严格按照旅游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及时处理投诉;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市旅游局负责核准。
5、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及时上报并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处理。
6、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于来电、来访投诉的游客,第一位接待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投诉人的陈述,并做好记录,按规定及时办理。
7、实行所长负责制。全所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分配,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做到件件投诉有回音,有着落。
工 作 守 则
1、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2、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责任,使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受损失的一方得到补偿,平息矛盾,减小纠纷。
3、树立服务意识。提倡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承办事项要分清主次缓急,合理安排。对审理的案件应按规定在时限内及时处理。
4、顾全大局,立足长远,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正确处理好内外事务,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地 址:运城市红旗东街374号
邮 编:044000
投诉电话:(0359)2085615
传 真:(0359)208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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